证监会表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许家印作为恒大地产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安排、组织财务造假事项,例如对调整收入后的经营指标水平提出要求、决定采用何种指标数据等,该相关事项均是财务造假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导致恒大地产存在欺诈发行及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据此,证监会认定其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并对欺诈发行以及年报虚假记载行为承担责任。“除了作为恒大地产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许家印更是利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处罚决定书指出。
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恒大地产的财务造假行为是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公司总部和项目公司一体推进的,并采取修改调整当年交楼清单、修改明源系统交楼时间等编造重要事实的手段,涉及范围广、造假金额大,这些事项显然已超出董事长能够组织实施的职责范围和履职程序,离不开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具体落实,因此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