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印在陈述申辩意见中表示,恒大地产的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且应由审计机构承担责任。
对此,证监会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违法行为的线索已经进入有权机关的视野,即应认定违法行为“被发现”。
2021年8月恒大地产风险爆发,2021年12月相关部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恒大集团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2022年3月经审计发现恒大地产涉嫌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案涉违法行为不晚于2022年3月被有权机关发现。
恒大地产分别于2020年4月、2021年4月披露2019年、2020年年报。同时,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五只债券的发行时间均不早于2020年5月26日,距离发现时点2022年3月均未超过2年。本案责任人员参与编制虚假数据及报告或曾在相应报告、文件上签字,亦未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