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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的分红问题

[2024-05-05 09:37:02]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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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沪深交易所提到的“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情形,这里的“报告期三年”,也可以是“报告期四年”,或是“报

对于沪深交易所提到的“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情形,这里的“报告期三年”,也可以是“报告期四年”,或是“报告期四年”中的前三年或后三年。指标80%可以降为75%,即分配了四分之三利润,就应对其IPO进程出示红牌,终止其上市。其三,对于沪深交易所提到的“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这一情形,需要分板来考核。毕竟3亿现金红利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难达到的标准。可以将3亿作为主板IPO公司的考核标准,但对于科创板、创业板IPO公司,可将考核标准将为1亿元。同时取消对“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情形考核。其四,只要在“报告期三年”或“报告期后三年”存在现金分红情形的,其募集资金就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归还银行贷款。其募资用途中存在补充流动资金与还贷情形的,应将该项用途清除,并从募资计划中扣除相关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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