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唐代,民间结婚闹洞房的习俗更为盛行。《旧唐书》记载,太极元年(公元712年)左司郎中唐绍给皇帝上疏谈士庶婚姻迎亲时风俗说,当时障车戏妇之人能“遮拥道路”,索要利市,发放利市一项花费竟以“万计”,数量超过聘财,就可见当时此风气之盛。
所以,唐绍认为此风俗“既亏名教,实蠹风酞,违紊礼经,须加节制。望请婚姻家障车者,并须禁断。”
但是,此风不但未能禁断,宋代仍有发展。庄季裕在其所著《鸡肋篇》叙述吴郡娶妻戏弄新妇之风说:“如民家女子,不用大盖,放人纵观。处子则坐于榻上,再适者坐于榻前,其观者称其美好,虽男子怜抚之,亦喜而不以为非也。”
至明清,闹洞房在全国各地都成为普遍的风俗。民国初年,胡朴安所著《中华全国风俗志》就记载了清代各地的“闹洞房”习俗,这些习俗至今在一些地区人仍有较强的生命力。
《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在江苏淮安,“闹房之时,则在黄昏之后,以送房为限制。是日娘家须预从男客中择一能言者为招待员,唯闹者约分孩童和成年种种……
成人之闹房,其目的则在侮弄新娘及伴者,淫词戏语,信口而出,或评新娘头足,或以新娘脂粉涂他人面,任意调笑,兴尽而止。婚家则百般忍耐,听其所为而莫可如何也。”